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辦理綜合性運動會國內申辦城市遴選作業要點
*112年1月9日中華奧會第13屆第5次執行委員會議通過
一、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第二十七條第四 項,選擇和指定其所在國申辦奧運城市為各國家奧會的專屬權、亞洲奧 林匹克理事會會章第四十七條,選擇亞運會申辦城市及申辦程序僅限於 會員(即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認可之國家奧會)辦理,及依據國民體育法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遴選小組組成最高不超過 15 人,應包含下列組成:
(一)召集人一名: 由本會主席或指派副主席擔任。
(二)副召集人兩名:其中一名由教育部體育署指派擔任。
(三)遴選小組委員:
1. 政府機關代表:教育部體育署、外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
2. 具國際職務之體育運動專業人士
3. 具國際經驗之學者專家
4. 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代表
5. 本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6. 其他有必要參與之人員
(四) 於遴選過程得適時邀請相關縣市政府出席。
三、 遴選作業程序
(一)成立遴選小組:
於國際組織賽會申辦公告或邀請正式送達本會七日內,成立遴選小組,並召開至少一次評估會議,以賽會特性及國際總會要求評估可行性及審議國內城市遴選方式。
(二)公告申辦資訊:
如經遴選小組評估可進行申辦,於會議後三日內將申辦資訊及填報文 件函送各縣市政府並副知教育部體育署。
(三)遴選申辦城市:於前項函文所訂收件截止日後之五日內,召開正式遴 選會議,並於會議後三日內將決議函報教育部體育署。
(四)確認申辦城市:收取教育部體育署核定經前項會議所送之申辦城市名
單後,本會發函該縣市政府確認並協助後續申辦程序。
(五)遴選作業程序所定時程得依國際組織賽會申辦公告之時程而作必要之 彈性調整。
四、 本作業要點經本會執委會通過並依國民體育法第28條規定辦理後公告,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