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桑協議」與「奧會模式」 介紹

「奧會模式(Olympic Protocol)」是以我國奧會在 1981 年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瑞士洛桑簽署的協議(簡稱「洛桑協議」)為基礎,規範我國的運動團體參加國際奧會及其他奧林匹克活動成員,如國際奧會承認之國際運動總會及國際運動組織所舉辦的運動競賽、國際會議與活動所使用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以及排序等儀程(Protocol)規定。

形成的時代背景

1970 年代,我國因國際政治情勢被迫在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後,中華奧會及許多運動協會在國際奧會和各個國際運動組織的會籍相繼受到中國的排擠而中止,導致我國的許多運動選手無法參加國際運動競賽與活動,嚴重影響參與國際體育活動的權益。經過多年的努力與折衝,中華奧會在 1981 年 3 月 23 日與國際奧會於瑞士洛桑簽訂協議,確定我國自 1980 年代沿用至今參加奧運會的名稱等儀程規定。

賽會儀程:名稱、會徽、會旗、會歌及排序

依據洛桑協議內容,中華奧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會徽及會旗經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相同的權益;國際奧會並同意協助我國的運動協會恢復相關國際總會會籍。中華奧會的會歌及儀程排序(Protocol Order)則在 1983 年經國際奧會確認。時任國際奧會主席的薩馬蘭奇先生指示,中華奧會依 Chinese Taipei 在奧林匹克通訊錄(Olympic Directory)中的排列順序,以英文代碼 TPE 列於「T」組。其後,中華奧會及各運動協會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及相關體育活動,其排列及出場順序,均依此規定辦理。

赴大陸參加體育活動

有關我國體育團隊赴中國參加體育活動的中文名稱,中華奧會與中國奧會於 1989 年 4 月 6 日於香港簽署協議:「臺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臺灣地區體育團隊以及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

奧會模式的範圍及重要性

前述我國體育團隊參加國際奧會所轄,包括比賽、會議以及相關活動所使用的名稱、旗、歌及排序等規定,並擴及適用於其他國際運動組織相關體育活動以及兩岸體育交流,統稱為「奧會模式」。奧會模式與中華奧會及各體育團體息息相關。遵守奧會模式的規定,不僅確保我們參加國際體育活動的權利,也是義務。國際奧會及國際運動組織均非常重視此協議,如有違反協議的情形發生,可能導致選手的資格被取消,嚴重時可能會影響組織會籍。因此,遵守奧會模式的規定,對於我國參與國際體育活動是嚴肅且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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