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名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及「中華奧會標誌(梅花徽)」皆屬於本會財產,而五環標誌,依據國際奧會憲章 rule 8、rule 7.2 規定,該等標誌專屬於國際奧會之財產,非經授權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依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另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3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同條第五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違反本條規定,依同法第 42 條,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核本會名稱、標誌乃國內及世界知名之表徵,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會徽,將使外界誤以為該等活動行為與本會有關,除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外,如該等行為有涉及違法之虞,更將嚴重毀損本會名譽,另應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之毀損名譽罪。
特傳達如上,請查照辦理,逾期將依法追究台端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請勿自誤為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