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我國國籍之現任國際奧會委員及榮譽委員,且未經國際奧會除名者。
◆ 所有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運動且具有國際運動總會會籍,並經本會承認之全國性運動協會或其代表。
◆ 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之運動員或退休運動員。
◆ 具有經國際奧會承認之國際運動總會會籍並經本會承認之全國性運動協會。
◆ 綜合性體育運動團體及其他體育運動相關機構或其代表。
◆ 對體育運動或奧林匹克主義有卓越貢獻及熱誠者。
◆ 與奧林匹克活動有關之政府及其他公務機關之代表。
備註:
▼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全國性運動協會,應為實際於國內及國際從事該項運動,主辦及參加競賽,實施運動員訓練者。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之退休運動員係指退休時間未超過三個奧林匹亞期(十二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