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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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
本會之會旗、會徽及會歌依奧林匹克憲章之規定,應得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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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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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八條: |
本會會章應與奧林匹克憲章保持一致,如有疑義或與奧林匹克憲章抵觸者,以奧林匹克憲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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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九條: |
對於本會全體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所作之決定有爭議者,僅得向瑞士洛桑運動仲裁法庭申訴,由該法庭依運動相關仲裁規則終局解決爭議。申訴應於自收到決定之後二十一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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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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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條: |
本會章經全體委員會通過報請國際奧會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