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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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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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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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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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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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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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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專屬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下列權利為本會之專屬權利:
1.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奧會認可之區域性、亞洲或世界綜合性運動競賽。
2.
指定國內得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奧會認可之區域性、亞洲或世界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
本會有組織代表隊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競賽及國際奧會認可之區域性、亞洲或世界綜合性運動競賽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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