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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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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內體育活動中宣揚奧林匹克主義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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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於國內各級學校體育課程中溶入奧林匹克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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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推動成立奧林匹克教育機構如國家奧林匹克學院、奧林匹克博物館及參與其他奧林匹克活動相關文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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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確保在國內遵守奧林匹克憲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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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促進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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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協助訓練體育行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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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抗拒種族、宗教、政治、性別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運動歧視及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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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反制使用國際奧會或國際運動總會所禁止之藥物及其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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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致力維護與政府組織間之和諧及合作關係,但應維持獨立自主及抗拒與奧林匹克憲章不符之政治、宗教或經濟等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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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展及維護國內之奧林匹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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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選派選手組織代表隊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奧會認可之區域性、亞洲或世界綜合性運動競賽,並就選手之行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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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辦或協辦國際性或區域性綜合性運動會或其他奧林匹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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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參與奧林匹克團結基金各項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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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編譯有關奧林匹克運動書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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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其他奧林匹克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