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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任務專屬權利及義務組織經費附則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會章

  • 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
  • 六十四年九月廿二日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 六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三次全體委員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 六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七次全體委員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
  • 七十二年四月四日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
  • 七十四年二月八日第十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
  • 七十七年一月廿七日第十五次全體委員會議第六次修正通過
  • 七十八年一月廿七日第十六次全體委員會議第七次修正通過
  • 七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第十七次全體委員會議第八次修正通過
  • 八十二年一月六日第十八次全體委員會議第九次修正通過
  • 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第十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第十次修正通過
  • 八十六年一月廿九日第二十二次全體委員會議第十一次修正過
  • 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十三次全體委員會議第十二次修正過
  •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臨時全體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九二全體委員會議第十四次修正通過
  • 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九三全體委員會議第十五次修正通過
  • 九十四年元月十一日九四全體委員會議第十六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及奧林匹克主義基本原則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第三條: 本會為奧林匹克活動之組織,願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及奧林匹克組織反運動禁藥規則之規定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之決策。
本會願以國家層級之地位參與推動和平暨促進婦女運動之活動,並願支持、促進運動道德之推廣,打擊違規使用禁藥並擔負關切環境議題之責任。
第四條: 本會以推展全民運動、發揚奧林匹克精神、增進與國際奧會及國內外運動團體之聯繫暨依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推展及維護國內奧林匹克活動為宗旨。
本會得與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實踐前項宗旨,但不得參與抵觸奧林匹克憲章之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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