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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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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章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及奧林匹克主義基本原則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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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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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為奧林匹克活動之組織,願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及奧林匹克組織反運動禁藥規則之規定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之決策。
本會願以國家層級之地位參與推動和平暨促進婦女運動之活動,並願支持、促進運動道德之推廣,打擊違規使用禁藥並擔負關切環境議題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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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以推展全民運動、發揚奧林匹克精神、增進與國際奧會及國內外運動團體之聯繫暨依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推展及維護國內奧林匹克活動為宗旨。
本會得與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實踐前項宗旨,但不得參與抵觸奧林匹克憲章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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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 |